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使用规范正式出台 统一视觉形象打造优秀公共品牌
    

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,拥有时代传承的产品、技艺或服务,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,取得社会广泛认同,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。截止目前,山东省共有294家老字号企业。为进一步提升老字号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,发挥老字号的品牌和文化优势,更好地体现山东老字号的商业、文化价值,彰显山东老字号的特色、形象、品牌、历史和文化,山东省商务厅向社会征集设计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。日前,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已经颁布,为了让山东老字号企业规范使用标识,山东省商务厅专门出台《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使用规范》,现将全文公示如下:

山东省商务厅

鲁商字〔2017〕197号
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使用规范的通知



各市商务主管部门,山东省老字号企业协会,有关企业:

为指导、规范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和管理,推进我省老字号公共品牌建设,增强“山东老字号”公共品牌的影响力、传播力和核心竞争力,打造优秀的“山东老字号”公共品牌和企业集群。根据《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》,山东省商务厅制订了《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规范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山东省商务厅

2017年11月3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使用规范

第一条 为加强对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管理,规范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,维护“山东老字号”信誉,依据《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》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 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范。

第三条 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适用于山东省商务厅认定的“山东老字号”企业或品牌。未被认定为“山东老字号”的企业或个人,不得使用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和文字。

第四条 山东省商务厅对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。

第五条 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知识产权归属山东省商务厅,由标准图形和“山东老字号”中英文文字组成,图形可单独使用,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。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、标准组合3种供企业选用,推荐使用第一种“山东老字号”3色标识。

第六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。

第七条 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范式样,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,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。

第八条 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在印刷时,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,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。

第九条 山东老字号企业在进行品牌及企业形象宣传使用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时,应当选择具备资质条件、信誉好、相对固定的媒体或印刷单位,签订规范的合同,标明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承印数量等细节,同时要明确印版、印模的保管或销毁方式,防止流失被他人不法利用。

第十条 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“山东老字号”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,不得扩大使用范围。

第十一条 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仅限于山东老字号企业本身使用,被山东老字号企业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任何主体不得使用。

第十二条 山东老字号企业在使用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过程中应有效监督其经营范围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,维护“山东老字号”公共品牌的美誉度。

第十三条 山东老字号企业不得将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许可作为无形资产开展出资、入股等经营行为,亦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、滥用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,损害“山东老字号”品牌价值。

第十四条 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许可使用类型为普通许可,不得将该权利进行转让、抵押。

第十五条 未经山东省商务厅授权,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将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用于大型文体活动、教育培训、运输(交通)工具、展会、大型展示装潢类等项目。

如确有必要在前述项目上使用该商标,须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,报经山东省商务厅同意且签订特殊使用协议后,方可使用。

第十六条 山东省商务厅统一制作“山东老字号”证书和牌匾,统一编号。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。牌匾如需复制使用,可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山东省商务厅提出申请,并注明用途、数量和使用范围。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,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、监督使用。

第十七条 被取消山东老字号资格的企业,自取消之日起,停止使用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,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。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回,统一销毁和注销。

第十八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权发生变更后,“山东老字号”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,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山东省商务厅备案。

第十九条 山东省商务厅委托山东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向申请使用“山东老字号”标示的山东老字号企业提供标示源文件。

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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